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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刑事律师从事哪些具体的辩护工作?
来源: 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7-22

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刑事律师从事哪些具体的辩护工作?

1、会见——讲解法律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指控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往往迫切需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重点是向其讲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其所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数额与刑期之间的关系。


在目前的侦查条件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其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然而,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不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惊慌失措、词不达意,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许只因“我就是想让他死”和“我只是想教训他一下”的供述不同而定罪不同;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往往也只因对持有毒品的目的表述不同而有所区别;至于隐瞒犯罪所得罪,更是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收赃”时对“赃物”是否明知的“口供”。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前,一般要讯问3次左右,一旦《讯问笔录》最终形成,在审查起诉时或在法庭上想要“翻供”,几乎不会得到检察官或法官的认可。


2、预防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检、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行为,一般都无所适从。而辩护律师对此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以阻止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公、检、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情况。同时,辩护律师还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如何自行应对、阻止公、检、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方法与技巧。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了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4、争取不批捕——就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意见

批准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从经验上讲,对于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批准逮捕之后再申请取保候审或争取判处缓刑的话,那无疑是难上加难。《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了6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换言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上述情形,就有可能被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书之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因此,辩护律师将充分利用上述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刑事诉讼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5、行使第一次辩护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里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情况等。此时,辩护律师针对侦查机关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的发生、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等实体性问题、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人员是否应回避、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以及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据,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能够查证属实的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将撤销案件、变更强制措施或改正错误。


6、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注意:尽量取书证、取原件。


7、行使第二次辩护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就可以针对案件提出辩护意见。此时,律师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自己的办案谋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作无罪辩护,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于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则应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认为侦查机关定罪不准确的,则应本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要求侦查机关将重罪改为轻罪;


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多个罪名不准确的,提出应“去掉”的罪名的理由;


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事实不准确,提出应“砍掉”的犯罪事实的理由;


认为犯罪数额认定不准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应减少的理由;


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排名”有异议的;提出其从犯或“排名”靠后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