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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的4大问题
来源: 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7-22

刑事辩护律师应注意的8大问题

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

贵州律师事务所向您介绍: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还是最理想的。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


有一些无罪辩护,是我们自己的思路出了问题,比如说:意识常态喜欢这样辩,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以不构成侵犯罪、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什么罪什么罪。这个逻辑关系就错了呀!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犯罪不是个对立关系呀!当然我们有的写的相关意见也在上面做参考。


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什么什么,这个辩也错的啦。那律师你要知道,民法和刑法都是对立的,虽然一个是公法一个是私法,但是民法什么都管,民法可以把任何公的事情变成私的事情来处理,但是刑法是不可以的。那你说侵占遗忘叫不叫不当得利,大家讲,那你的一纸否认构成侵占罪吗?


你不能这样说,对不对。还有人说,对遇到一个伤害罪,当事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所以并不构成杀人或者是伤害罪。他这种行为不叫做侵犯行为吗?他当然叫啊,对不对,很多人都是这样辩的呀,但逻辑都是一样的呀,对不对。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讲的很详细所以不能举很多例子。


还有很多人讲这是民事欺诈构不成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不包括刑事上的诈骗吗,包含关系,虽然明面上有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这是伪命题,在相对于男人和人的区别,男人个大概上位的个体,民事欺诈就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它下面包含了刑事诈骗和不构成刑事诈骗的民事起诉,最为民事起诉,道理很简单,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是诈骗罪,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不意味着它不构成民事欺诈,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搞清楚,不要动不动就做无罪辩护。


不要离开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

这个呢和前面的有一点联系。我为什么特别讲这一点,我觉得有的律师写的辩护词他就把这个事实按照通常的用语去做一个归纳。不考虑这个事实的对立构成要件是什么,这个事实符不符合这个构成要件,比如说人家起诉这件事,受贿或者滥用职权,但是我的行为就只是滥收费,就是滥收费,我滥收费怎么就构成犯罪呢?


因为你滥收费,这个归纳方法是不合适的。如果这样归纳的话我可以什么行为都无罪,你们相信我。举个例子,一个人经过谋划杀了十个人,我说这是谋杀,刑法没有规定谋杀罪,只有普通杀人罪,所以法律没有规定不违法,那我由于反革命而杀死4个法官,但是刑法并没有规定,因为在1997年就已经废止了所以无罪。


那我们可以这样讲么,我们是不可以这样讲的,你说他无罪的时候,你就只能说构成要件哪一个不具备哪一个不符合,你不能用另外一套法来说我的行为是什么事实,这个我觉得是不合适的,这一点啊,不只是律师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司法界很多学者都有这种思维。就是说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归纳案件事实。


我举一个例子:一个交警他的违法事实是根据规定如果在路上拦到了违章车辆应当扣押或者应当暂扣,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必须要将这个车辆停靠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有的时候是收费的有的时候是不收费的,什么样的情况是要收费,比如说你是扣押的就不是要收费的,但你是暂扣去处理事情的那这就是要收费的,但这个交警干什么呢,这个交警和一个私人停车场的老板勾结起来,说我扣押到的车子都停留在你的停车场里,然后你收费可以收高一点,然后你跟我分多少,像这种情况无论是检察官,法官还是律师你都会想到两个罪名一个是受贿,另一个是滥用职权。


如果你说这是受贿,那么受贿的构成要素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有的律师怎么辩呢,我的当事人只是滥收费怎么就构成犯罪呢,这样就不行,这样的无罪辩护谁会信呢,所以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个事实比法律要求的多,那是没关系的,比如说我经常讲但是有很多人不同意我这种观点的,假如说这支录音笔是我从国外买回来而国内是没有的它值3000元钱,我把它放在了办公室的桌子上,在我出去的时候有一个人把4000元钱放在桌子上然后把这枝录音笔拿走了,你现在想的他是构成了盗窃的罪行,那什么是盗窃呢,国外经典的电影就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交给他人或者第三人占有,那这支笔就是我的呀,至就是我占有的,你拿走就是违反了我的意志,你拿走就变成了你的占有那这样就是盗窃。


但是有人就说啦,人家怎么就构成盗窃了呢,人家放了4000元钱呢,放4000元钱是他自愿的啊,是他本人自愿给我而不是要求的,他能抵消这个盗窃吗?这是不能抵消的。无论他放了多少钱这种行为都是盗窃行为,它都是盗窃罪。比案件事实构成要件多的这是没有关系的,少了才不行。再比如说,被告人运汽油,而汽油是他人所有,他运汽油一百吨,从大连运到哈尔滨,在运输过程中他把其中的两吨抽取出来然后放进去两吨燃料油,结果到了运输的终点站之后,还是一百吨并且一检测还是合格的,那刑法里面规定了这是盗窃,他虽然抽取了燃料并且又换回去了燃料但盗窃罪仍然成立。这要求我们一定要按照构成要件去归纳事实。否则会比较离谱。


三不要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

很多律师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这个不好的,被告人的立场就决定了他通常不可能把对他不利的事情告诉你。学法律的人要知道,没有证据证实的话是不要相信的。我自己养成的习惯是我自己的亲戚朋友跟我说刑事案件的时候不会全部相信,这就是一个习惯。


这是他的立场决定的。比如说自己受到刑事逼供的而实际上他还是好好的,你就直接说他受到了刑事逼供这是没有任何证据的。我们处理案件的时候很多时候都是说被告怎样怎样,而实际上我们不能够十分相信被搞的话,否则的话我们会很冒险。这种时候你可以问被告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你所说的话,同样你给被害人做代理的时候,你也不要完全相信被害人说的话。


四不要对公检法的人员做有错推定

我发现有的律师总是习惯把无罪推定挂在脸上,把公检法的有罪推定挂在嘴上,这是矛盾的。既然你对被告人采取了无罪推定,那你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又可以采取无罪推定对不对。


反过来说的话,公检法人员也不要对律师采取有错推定,那你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那对律师也好,无论是对哪一方都不要做有错推定,因为这种有错推定会导致你忽略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