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19] 736号
被不起诉人xx,曾用名xx老二,男,1990年xx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xxxxxxx汉族, 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xxxxx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二桥xx栋1单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飚,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强奸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2月12日)。本院于2019年2月1 日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将本案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xx系贵阳xx负责人,被害人肖某某系贵阳xxx收银员。2018年6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肖某某因与其姐池某某发生争吵,便邀约被告人到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德克士餐厅聊天。二人聊天直至同年6月23日0时许离开德克士餐厅,后被告人xx将被害人肖某某带至本市云岩区煤矿村旭东路鑫怡宾馆。在该宾馆312号房间内,被告人xx违背被害人肖某某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肖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将擦拭精液的卫生纸丢入垃圾袋后一同带离312房间。
本案起诉到法院后,因证据发生变化,现有证据认定xx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已对本案撤回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