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1民终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沿河土家族自◑◑◑◑◑业建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1636u。
法定代表人:张加巨。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周某,均系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县第◑◑◑◑◑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868098y。
法定代表人:刘昭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沿河土家族自◑◑◑◑◑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河建筑公司)与◑◑◑二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沿河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欠付本金为40.5万元,利息2分,起止时间为一审判决的时间。事实和理由:1.本案借款50万元本金,无利息约定。《借款合同》中的印章不是原告真实的印章,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定案依据为◑◑◑◑年◑◑月14日的50万元转账凭证。2.◑◑◑◑年◑◑月29日沿河建筑公司已经归还欠款本金2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该20万元中扣除利息10.5万元,剩余9.5万元应当抵扣本金。3.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泸县二建公司坚持印章的真伪问题,应当举证证明。
泸县二建公司辩称,1.双方借款合同有沿河建筑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及员工签字,属有效合同。泸县二建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指定账户转款50万元,有银行流水为依据。2.一审庭审沿河建筑公司认可归还20万元利息,与二审庭审陈述没有利息相悖。3.无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中的印章造假,印章不具有唯一性。4.针对20万元的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先息后本,利息有约定,20万按3分利息计算。
泸县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万元借款及利息(资金占用费)暂计5万元(以50万元为基数,每月3%,从◑◑◑◑年◑◑月14日起计息,直至借款本金50万元还清之日为止,即利随本清)。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14日,泸县第◑◑◑◑◑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沿河土家族自◑◑◑◑◑业建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资金紧缺,向甲方借款现金50万元,协议:乙方向甲方借款50万元。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开户人:沿河土家族自◑◑◑◑◑业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本文书还有3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