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02行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沿河土家族自◑◑◑◑◑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加巨,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某,系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令波,系该市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州市人◑◑◑◑◑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许忠阳,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沿河土家族自◑◑◑◑◑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州市人民政府、盘州市人◑◑◑◑◑会保障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8)黔0221行初1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沿河土家族自◑◑◑◑◑业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提交的◑◑◑◑年◑◑月18日的证明,已明确印章编码尾号为77号的公章于◑◑◑◑年◑◑月31日注销,因此,在◑◑◑◑年◑◑月31日前,上诉人使用的公章尾号为77号。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分别签订于◑◑◑◑年◑◑月30日和◑◑◑◑年◑◑月28日,但两份合同上的公章尾号为71。因此,涉案合同并非上诉人签订,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该合同所引发的行政处罚。2、铜仁宝图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是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的公司,负责全县的公章管理。被上诉人虽然对该公章有异议,但却并未要求一审对该公章进行核实,上诉人在二审可以对该证据予以补正。3、上诉人并未放弃对印章真假的鉴定,二审中上诉人仍坚持申请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二、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年◑◑月31日之前使用的印章与涉案合同上的印章防伪码不一致,根据证据规则,如被上诉人坚持认为涉案合同上的印章是上诉人的公章,则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请求:1、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8)黔0221行初183号行政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