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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吴◑、蒋某、蔡某1、蔡某2诉被告贵州◑◑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 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7-22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03民初297号

原告蔡◑◑,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吴◑◑,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蒋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蔡某1,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系原告蔡某1母亲。

原告蔡某2,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系原告蔡某2母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某,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属医院,◑◑◑贵医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健,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吴◑◑、蒋某、蔡某1、蔡某2诉被告贵州◑◑◑◑◑属医院(以下简称贵医附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吴◑◑、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杨某,原告蔡某1、蔡某2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杨某,被告贵医附院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承担因给原告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038790元(医疗费16973.7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50元、误工费9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住宿费5355元、尸体冷冻费6860元、家属差旅费47666元、家属误工费41131.23元、鉴定费9000元、丧葬费33362元、死亡赔偿金6438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0552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415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及理由:患者蔡某3因身体不适于◑◑◑◑年◑◑月6日就诊于被告贵医附院,经诊断为“有心脏稍大、××、胸腔积液的问题、但输液消炎治疗即可”。因患者一再提出身体很不舒服,所以被告安排其入院治疗。9月9号,患者明显感到心脏不适并提出后,急诊部才决定将患者转往心血管科进行专门治疗,此时已是当日下午四点左右,心血管科安排医生为患者做了检查,此时患者的痛感已很严重,但心血管科直至次日凌晨一点左右才安排患者进行b超等检查,两小时左右检查结果为无阑尾炎和胰腺炎,此时最大的隐患应该是心脏问题。但次日也即9月10日,在患者家属全天排队多次催促下,院方亦未为患者安排做心b超检查。到了11号,患者家属从早上8:30开始排队预约,但直至下午4:30左右,才被安排做心b超检查……(本文书还有5033字未显示)